儒房地产(邢台市)单店
加盟合同书
授 权 方: 邢台市儒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发展不动产加盟店事业,双方表示真诚合作之意愿并经双方协议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双方日后遵行。
第一条、授权对外名称
1、甲方授权乙方可以用儒房地产为店名对外公开使用于房屋中介服务。
2、本协议甲方系乙方所邢台市区内的儒房地产 的第 号店: 的代理,系儒房商标权人的授权签订人。如儒房商标权人对本协议甲方实施变更或因甲方由于违约被取消代理权,则本协议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儒房商标权人指定的新甲方承继,乙方可以与儒房商标权人指定的新的甲方重新签订《加盟合同》。乙方按本协议应缴的各项费用自儒房商标权人书面函告乙方,对乙方实施接管后,乙方应将各项应交费用向新任甲方上缴或缴至儒房商标权人指定的接替者。乙方自儒房商标权人发出书面函告后不得再向甲方缴纳各项相关费用,否则后果自负,即依约应缴费用仍需向新甲方缴纳。
第二条、授权营业项目
乙方地区之不动产、土地、房产的买卖或租赁之中介。
第三条、乙方主体性质
乙方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刑事、民事及一切安全责任,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取得独立的营业执照之日后方可营业。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儒房品牌服务商标,在使用及维护儒房服务品牌的过程中,甲方及商标权人有权对知识产权形象的维护使用行为对乙方进行监督。
第四条、授权经营权限
1、乙方应以儒房地产**加盟店的名义。从事上述授权经营之中介业务。
2、乙方与客户所签订之各式合同书。应使用甲方提供之标准制式合同书,以乙方名义订制,并由乙方自行负责签约之法律责任。
3、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除可就加盟保证金扣抵外,不足部分尚可要求乙方及乙方保证人连带负责承担。
4、乙方应于营业场所明显处,及所有名片、文具、文宣、用品、不动产相关合同文件上,明确加注[每一家加盟店皆为独立经营之个体]之标示。
第五条、授权营业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邢台市区 路(小区)设立加盟店,以开展该辖区为主的营业行为。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间
1、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公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2、合同届满如乙方无甲方书面通知确认之违约行为,且乙方于合同届满六十天前未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关系时,视同乙方继续加盟。甲乙双方应于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续约。
第七条、加盟店营业场所
乙方应以临路或街或居民区之一楼并且最低不小于15平米的店面为加盟店设立地点,且其选定的加盟住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设立、迁移,如须迁移应先得甲方同意,迁移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原址所有店面招牌以及足以表明甲方体系之识别物,费用自理。加盟店的相互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第八条、企业识别系统规范
1、加盟店店头招牌:
A、为维持儒房地产连锁经营系统整体企业形象,乙方加盟店店头之招牌应符合甲方之企业识别系统,且招牌上的文图、颜色等有关涉及品牌形象的行为及内容应经甲方认可同意后始得设立,换修时亦同。
B、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注意保管招牌,以免损害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
2、乙方应遵行甲方及商标权人规范之企业识别系统(CIS)。为维护整体形象及CIS,乙方自行设计的所有物品,凡有使用儒房地产名称及标志着,须经甲方同意后始得制作及发行。另商标权人修改CIS,乙方应以自己的经费,配合这些改变。
第九条、加盟店店内设计
乙方加盟店营业场所的店内装修布置,须经由甲方并经商标权人审核同意,所需的施工材料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条、加盟店教育训练
乙方所属员工,须接受甲方认可之训练机构的“新人职前教育训练”及“在职教育训练”。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初期的基本教育训练培训,不计人次。
第十一条、加盟金缴纳方式
一次性交纳叁年加盟费 元,买卖中介费甲乙双方2:8分成、银行贷款代办费甲乙双方5:5分成。出租中介费由乙方所有。其他费用均归甲方,相关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项加盟金经缴纳后概不退还,不论本合约时间届满还是乙方单方申请终止协议,或被甲方实施违约处罚或因甲方解除合同而丧失加盟权利、商标使用权,加盟金皆不予退还。本合约期满后,甲乙双方愿续约,甲方得依实际状况或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或公务人员调薪比例为参考依据,于合理范围内调整加盟费,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约。
第十二条、加盟店履约保证金
1、乙方签约之同时,应给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用于提供履约保证。
2、乙方给付甲方之保证金,作为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及物件流通之履行保证,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加盟店营业规范之约定,则除保证金没收外,并负责赔偿给甲方及儒房商标权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保证金不足以偿还或抵扣债务,并给甲方及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时,甲方及商标权人仍保留追索权。保证金抵扣后不足的部分,乙方须于十日内补足之,否则视同违约。
4、合约届满如乙方不愿续约且未有违约行为,甲方于半年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网络及其他费用
1、儒房地产每月或每年向各店投放的报纸及网络维护及年会峰会的应交费用各店均摊,于每月十日前上缴,如乙方不缴,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各店的员工服装、工牌等费用乙方处理。
2、乙方必须在其所发展的加盟店内按甲方要求使用房管软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七个月缴纳端口使用费200元每月,乙方应按时缴纳。
第十四条、儒房品牌中介服务费率建议收取标准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儒房地产加盟公司人员任用之标准
1、乙方任用人员的薪资、奖金、学历、经历等标准悉以甲方颁行的[儒房地产加盟店管理规章]。
2、乙方的人员任用,须遵守儒房地产的人员流通约定,非经其店长及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用在儒房工作的人员(在职或离职人员),若有违犯,视同违约。(但离职满半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店内聘用的员工劳动福利等国家规定的用工要求在店内享受,与公司无关。
第十六条、甲方义务
1、举办“职前教育训练”与“在职教育训练”。
2、各式标准化的合同书、表格、文件、宣传用品等制式物品之企划设计与提供。
3、提供不动产市场资讯之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乙方义务
1、参加甲方所举办的各种学习及峰会和年会活动,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各项教育训练。
2、乙方应严守全体加盟连锁经营体系的营业机密。
3、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上的任何权利义务给第三者。经甲方同意者,须支付以转让当时加盟金标准的20%计算之转让金给甲方。乙方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期限届满,第三方应另行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书。
4、乙方及所属人员应遵守甲方颁行的[儒房地产管理规章]。
5、乙方必须完全配合执行儒房地产区域峰会所决议的事项。
6、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及其赞助人、股东、董事、干部、员工等以及其他加盟商的商业形象,不因乙方之业务遭受任何金钱的损失、伤害或诉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毁损商业形象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及其连带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加盟店营业管理及顾客申诉之处理
1、关于加盟店之营运,甲方及商标权人为维持儒房服务品牌的要求,得予必要的监督。
2、甲方及商标权人可以随时检查乙方业务资料、报表文件、企业识别系统及指正经营等权利。如发现乙方作业错误或报表数字有偏差时,甲方及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乙方更正,乙方不予期限内更正时,则以违约论。
3、顾客申诉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调查。调查结果乙方服务确有不周之处影响品牌声誉者,乙方应依甲方之通知,三十日内和顾客解决纠纷。
4、乙方未依甲方通知和顾客解决纠纷,确实影响儒房体系商誉时,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第十九条、加盟商竞业禁止
1、乙方应遵守竞业禁止规定,于合同有效期间内,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不得自行集资或投资成立类似甲方性质的房屋中介连锁业。
2、乙方不得与甲方体系外的房屋中介业者合作经营,亦不得自行集资或投资甲方体系外的中介公司。
3、乙方于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加盟或参与类似甲方之不动产中介加盟体系。
4、本条所称之乙方,包括签约人乙方、乙方负责人。
第二十条、加盟店合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定三十日之期限通知乙方更正,若届期乙方仍未有改正,甲方得终止本约。
1、各种应缴款项,延迟2个月未缴者。
2、拒绝甲方及商标权人之业务监督,不依限期改正或再犯同样错误严重影响声誉者。
3、乙方不履行甲方所要求之营业方式者。
4、本合同有效期间开始二个月未开始营业者或开始营业后无故停止营业累计达十日者。
5、违反企业识别系统规范者。
6、违反“儒房地产加盟商管理规章”拒不改正者。
7、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者(含所有附约)。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免为催告,自行有权终止本约。
1、擅自私用儒房地产公司、甲方之组织名称或服务标章,从事任何不法或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营业活动者。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儒房地产公司、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和第三者签订合同者。
3、损害儒房地产公司、甲方的商誉或信用行为情节严重者。
4、违反“加盟意愿书”之声明事项者。
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之义务
1、合同终止后乙方对于儒房地产商号、商标、店面招牌及服务标章及各项文件、物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有关属于儒房地产公司或甲方的物品,应于壹个月内完成返还儒房地产公司或甲方。
2、合同终止后,乙方立即拆除店面招牌足以表彰甲方体系之识别物,若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方未为前述行为时,甲方有权进行拆除之物件时,并由乙方支付其费用。若于拆除后五日内,乙方未索取前述拆除之物件时,甲方有权将其出售,并将所得用以支付乙方积债甲方及其相关机构之款项。
3、在此合约期间和终止之后,乙方同意甲方和儒房地产公司在下属规定中,有权接受和使用:
(1)所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
(2)所有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表格。
(3)所有提供给甲方或儒房公司之有关代理的顾客登记。
上述(1)、(2)、(3)项资料用于“客户参考资料”,将被使用与公共关系、广告、统计、调查、顾客诉愿及解答,和品质服务上面。
此外,甲方和儒房公司有权在与乙方终止合约之后,继续使用上述资料,并转交其他加盟商使用。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1、本合同双方权益与法律责任有关之书面相互通知的地址应与立合同书人的记载相符。双方并同意,意思表示的通知,以向前述地址挂号函件邮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开业前陆续提供乙方基本数量的营业所需物品供乙方使用,物品种类及数量如开业用品一览所载明。
3、开业所需的基本数量物品均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日后乙方若有需求应另向甲方申购。另前项之用品于合同到期不再加盟时,或因其他原因而解约时,应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4、本约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合同书所载为准。签约前所有口头、书面承诺与本合约抵触者,自动失效。
5、乙方如在合同期间欲终止合同应提前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交付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如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或违约行为致甲方向其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时,乙方负责承担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三条
如乙方欲终止加盟协议,须于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甲方自接到申请后第91天对乙方作为进行综合评估,在确定乙方作为未给甲方造成损失及未给儒房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签订《终止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所需的各项儒房制式用品必须付费向甲方购买,如乙方在当地可购买或定制的应在甲方同意后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如经儒房商标权人发函实施接管后,乙方拒不配合即可被认定为违约,儒房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立即终止使用儒房商标,并依据本条独立的违约责任条款即特定责任向儒房商标权人赔偿违约金大写:贰万元整。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各项规定,甲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乙方所缴纳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如果乙方自行申请终止协议的,在查明未有违约行为或未给甲方及儒房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受履约保证金无息悉数退还。
第二十七条
乙方被甲方终止加盟后,所开店面由甲方直接接管或有商标权人指定的人接管。如在本协议期内,乙方自行申请终止协议,则终止后的情况在解除协议中详定。如乙方经营期限届满不愿续签合约,则所开店面必须立即关闭或无偿交由甲方接管。
第二十八条
乙方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儒房商标或甲方权益时,乙方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儒房商标权人展开维权。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及商标权人提供给乙方的任何关于儒房地产的资料均属商业秘密,在此,甲方再次郑重要求,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其所知的所有关于甲方及儒房商标权人之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不得允许他人泄漏。
第三十条
乙方不得擅自扩大儒房商标、商号、标志的专利之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及标志混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及接受儒房商标权人的通知和指示缴纳各项费用。乙方分摊的费用必须如数向甲方缴纳。
第三十二条 合同终止之处理
1、若有欠费,须先行还清。
2、清点: 乙方营业场所内、外布置与招牌上之一切图案,标章及商号必须拆除。制式空白名片、领带、卷宗夹等物品,若属全新而未曾使用者,甲方应依原价收回。
3、乙方应签具服务标章、制式用品不再使用及店招拆除之退店切结书,用品包括印有甲方系统名称之信封、信纸、电脑报表志、物件张贴表、识别证、合同书(连锁经营合同书、专任委托合同书、不动产买卖合同书)等等,凡有表彰甲方系统识别符号之一切用品,乙方均应切结不再使用。
第三十三条、连带保证人(本条本合同不适用)
1、乙方在签约时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具公务人员资格或提供不动产证明文件者)为乙方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证责任。
2、乙方连带保证人未具不动产说明,或该不动产无担保价值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保证人,乙方在限期内必须提供。
3、乙方为依前项办理者,甲方得终止本约。
第三十四条、合同合意管辖
1、本合同若因故引起有关之法律诉讼行为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以邢台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诉讼期间各自负担费用,如经判定违约或败诉之一方,除了负担诉讼费且包括辩护律师费用。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自双方签字日期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第三十六条
本加盟协议所指的儒房商标权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登记制商标权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